(2013)费执字第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红梅、王建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红梅,王建合,张连福,季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40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韦红梅。被执行人王建合。被执行人张连福。被执行人季文强。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红梅、王建合、张连福、季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商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韦红梅、王建合、张连福、季文强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2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公绪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