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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岗虎与刘岗宏、刘红孝排除妨害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刘岗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岗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孝,男,汉族。刘岗虎与刘岗宏、刘红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岗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刘岗宏、刘红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阻挡、妨害申请执行人刘岗虎在铜煤二号工地紫藤园8号楼基础挖土工程施工,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3日被执行人刘岗宏、刘红孝同意不再阻挡、妨碍铜煤二号工地紫藤园8号楼基础挖土工程施工并将二被执行人各自所有的两辆推土机开出施工现场。本案执行费50元由刘岗宏、刘红孝各负担25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