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郭向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郭向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036号申请人: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安徽中新软件产业研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4488573-7。法定代表人:周先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品益,男。委托代理人:魏雪娇,女。被申请人:郭向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中新软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陆建群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鲍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