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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赖金土与林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27号原告赖金土,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杰鹏,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金土与被告林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赖金土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蓝宏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