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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兰州市城关区拆迁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兰州市城关区拆迁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拆迁经营公司。周某某与兰州市城关区拆迁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周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兰州市城关区拆迁经营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