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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大连德威型材有限公司与鲁启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德威型材有限公司,鲁启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大连德威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全,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鲁启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德威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启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德威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4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