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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伍金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金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02号罪犯伍金萍,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金萍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以(2009)南刑执字第2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金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0.2分。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5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金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