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与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汇太路30-2-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华刚。委托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538号综合楼831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无锡青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