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58号原告:牛某(曾用名牛某),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