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孚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忠权、姚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孚达贸易有限公司,雷忠权,姚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陕西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梧桐郎座21106室。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君,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中杰,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雷忠权,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姚静,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孚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忠权、姚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孚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孚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后ohoujj,由原告承担758.5元。审判员 栾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