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宋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宋赛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桂兰,女。委托代理人王纪兰,女。被告宋赛磊,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桂兰与被告宋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红旗审判员 李广华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