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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宋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宋赛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桂兰,女。委托代理人王纪兰,女。被告宋赛磊,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桂兰与被告宋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红旗审判员  李广华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