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平凤与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张家界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平凤,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张家界车务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周平凤。委托代理人:张明保。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张家界车务段。负责人:曾武卫。委托代理人:张清军。再审申请人周平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张家界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和(2013)吉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平凤以其在本院组织的听证程序中与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张家界车务段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平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周平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代双审 判 员 陈春亮审 判 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