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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性纯与济宁市兖州区土佬茂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季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性纯,季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性纯。被告:。法定代表人:季风秋职务:总经理。被告:季风秋。原告李性纯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土佬茂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季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现被告及法定代表人季风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性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