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09

案件名称

黄林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终字第38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林,绰号“四川”,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捕前住云南省富民县。2011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林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宜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1)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林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二、被告人黄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林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林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林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林撤回上诉。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宁宁代理审判员  邓 睿代理审判员  张金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欣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