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吕文志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志,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吕文志。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志与被告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吕文志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