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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艾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丛某。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丛某离婚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丛山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