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40岁,1975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2012年9月21日向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58号皇城大厦4楼)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享额度人民币75000元。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开始使用,2014年3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兴业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该梁拒不还款。两张信用卡分别欠款本金人民币31179.80元(卡号XXXXXXXXXXXXXXX)、人民币29331.5元(卡号XXXXXXXXXXXXXXX),合计欠款人民币60511.3元。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2012年9月21日向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该行信用卡中心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58号皇城大厦4楼)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享额度人民币75000元。后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开始持有和使用两卡。截至2014年3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记录。期间,兴业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梁某某拒不还款。两张信用卡分别欠款本金人民币31179.80元(卡号XXXXXXXXXXXXXXX)、人民币29331.5元(卡号XXXXXXXXXXXXXXX),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60511.3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的报案材料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的陈述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在卷为证,有被告人梁某某申请办理银行卡的申请表、办卡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欠款证明、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款记录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人民币60511.3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所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属坦白,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梁某某未退赔之欠款人民币六万零五百一十一元三角,继续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蔡唯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