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魏开顺申请执行刘远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顺,刘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魏开顺,男,196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面房村。被执行人刘远生,男,197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大姚掌上明珠生活馆负责人,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桥镇王庙村。本院在执行魏开顺申请执行刘远生(2014)大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2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