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方某丙,叶某,方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方xx。被告李某。第三人方某丙。第三人叶某。第三人方某丁。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李某以及第三人方某丙、叶某、方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方xx,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追加方某丙、叶某、方某丁为本案第三人,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方某丙、叶某、方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甲诉称,方某戊与第二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系方某戊与李某的女儿,第一被告系方某戊与李某的儿子。义乌市稠城街道xxxx室房屋系方某戊与二被告按份共有,三人各占该房屋1/3份额。2012年7月23日,方某戊在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要求在方某戊百年之后,其所有的义乌市稠城街道xxxx室房屋的1/3份额由原告继承,方某戊养老看病照料由原告负责承担。该遗嘱由第二被告见证并同意,居委会也做了见证。2014年7月27日,方某戊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病逝,其生前看病照料护理等全部由原告负责。现原告要求根据方某戊遗嘱继承上述房屋1/3份额,并过户,但第一被告不同意并不配合过户。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方某戊所有的义乌市稠城街道xxxx室房屋的1/3份额由原告继承,价值60万元。二、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第一项诉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方某乙辩称,该房屋份额其实是判给谁都无所谓,但是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面对双方的问题。针对原告的诉请,第一点,原告提供的亲属证明情况不实,方某戊与李某共生育两子两女,大女儿方某丙,二女儿原告方某甲,大儿子方某戌(已过世),二儿子是本案被告方某乙。第二点,自从方某戊过世后,被告李某由方某甲带走,东躲西藏。原告把李某藏到原告的堂姐家,我们有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我方认为原告有挟持母亲的行为。第三点,对方某戊将房产赠与给原告的遗嘱有异议。原告方某甲是第二次婚姻。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处理,我没有意见。被告李某辩称,我要求法官做主,我丈夫没有了,我说不过他们。儿子方某乙对我不好,他经常骂我,我说李家还有其他人的,他就说让我滚出去好了。我现在年纪大了,希望他们对我们好。方某戊在世的时候,方某乙和其代理人楼某某骂方某戊,骂他该死。方某戊生病的时候,由原告照顾,儿子不照顾,还问父亲钱放在哪里。我们退休工资有多少钱?而方某戊生病花了很多钱,方某乙还在外面造谣说有很多钱。方某戊死后有一笔丧葬费,方某乙领不去了对我有意见。第三人方某丙、叶某、方某丁未有陈述。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遗嘱一份,证明方某戊自书遗嘱,内容是在其百年之后其名下的义乌市xxxx室的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方某乙质证是真实的。被告李某质证没有意见,我跟方某戊商量过,我同意后写的。二、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以及土地证一份,证明义乌市xxxx室系方某戊及两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两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三、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方某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方某乙质证是不实的。被告李某质证没有意见。四、死亡证明一份,证明方某戊于2014年7月27日死亡的事实。两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五、公证书一份,证明叶某、方某丁自愿放弃涉案遗产的事实。被告方某乙质证,我知道这事情,公证的时候我也去过,无意见。被告李某质证没有意见。被告方某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各一份,证明丧事由其一手操办。二、殡葬服务费三份,证明由其办理以及支付费用,共计6069元。三、殡葬骨灰盆、寿衣等费用发票三份,证明由其办理及支付费用,共计5280元。四、义乌亲朋区上海参加吊唁招待费用等三份,证明由其办理及支付费用,共计6844元,另无票1500元,合计8344元。证据二、三、四共同证明方某戊死亡以后,丧葬费等费用由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质证,方某戊在杭州住院时,方某乙在杭州住宾馆费用应自行承担。我自己的开支如住宾馆费用也是自己负担的。酒店吃饭的钱,我父亲死亡的时候还有一笔礼金,六千多,是方某乙收的。我父亲穿衣服的钱,谁出谁知道。骨灰盒3千元这个我知道的。上海殡仪馆里面的费用是真实的。被告李某质证,丧葬费用是方某乙出的,我不管这个事情。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二、四、五,被告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提供的证据三与事实有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方某乙提供的证据,因方某乙持有方某戊丧葬费的票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案外人方某戊系夫妻关系,生育了二女二子,女儿为第三人方某丙及原告方某甲,儿子为方某戌及被告方某乙。方某戌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第三人叶某、方某丁。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xxx室房屋,2011年7月11日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登记为方某戊、李某、方某乙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2012年7月23日,在征得被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方某戊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xxx室的房屋中“方某戊名下的百年后由女儿方某甲继承,方某戊养老、看病、照料由方某甲负责承担”,该遗嘱上盖有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2014年7月27日,方某戊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方某戊的自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该遗嘱附有方某甲负责承担方某戊养老、看病、照料的义务,被告方某乙虽支付了方某戊丧葬费,但不能证明原告未履行遗嘱中约定的义务,一是该遗嘱未明确由方某甲承担丧葬费用;二是按习俗,吊唁亲朋有随礼,而原告未收取随礼;三是原告及被告李某一致陈述是由原告出资购买了墓地。故原告方某甲已经履行遗嘱中约定的义务,可以接受遗产。第三人方某丙、叶某、方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xxx室房屋中原属于方某戊所有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原告方某甲继承。二、被告方某乙、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方某甲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账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石剑利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