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范志成与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成,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范志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岩冰,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依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志成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因该案在再审过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