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开设赌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14)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9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在租用的大连海洋大学瓦房店校区西侧一处平房内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多次组织他人来此处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12月24日21时许,张某某组织苗某某、梁某某、曲某甲等20余人进行押宝赌博,刘某某为张某某在赌博现场提供帮助,被警察当场查获,查获的提成有8000元人民币,查获赌资共计89598.5元人民币(包括张某某所获提成80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用的大连海洋大学瓦房店校区西侧一处平房内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为其收款,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苗某某、梁某某、曲某甲等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被警察查获,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89598.5元,其中包括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作案工具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册、证人邵某某、姚某某、曲某甲、曲某乙等人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款项,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赌资人民币8959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红人民陪审员 王娟人民陪审员 李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