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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广岭与刘宗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广岭,刘宗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袁广岭,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宗桃,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袁广岭与刘宗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袁广岭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袁广岭291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宗桃的银行存款29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灵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