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姚禹与被告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禹,何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姚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永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江宁,男,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红兵,男,19**年**月**日出生,瑶族。原告姚禹与被告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德勇、人民陪审员周福建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3日原告姚禹的委托代理人邹永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禹的委托代理人邹永红(特别授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姚禹负担。审 判 长  陈朝云审 判 员  贺德勇人民陪审员  周福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