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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方炳莲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炳莲,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方炳莲(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被告:李明。本院审理原告方炳莲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2月5日上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炳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方炳莲负担。审 判 长  方敏俊人民陪审员  章海潮人民陪审员  王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