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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裴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20号罪犯裴龙,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了(2012)让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裴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裴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以及犯罪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