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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大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大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19号罪犯陈大龙,女,汉族,文盲,1952年10月2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2001)泰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大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大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1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大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11日、2009年12月15日、2011年9月20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8)、(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1946号、第8854号、第5981号、第1694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陈大龙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大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大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