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民初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常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莲民初字第03463号原告常XX(曾用名常XX),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XX,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XX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