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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民初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常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莲民初字第03463号原告常XX(曾用名常XX),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XX,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XX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