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少民初字第54号原告常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居民。被告常某乙。农民。系原告常某甲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常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 艳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马登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