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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少民初字第54号原告常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居民。被告常某乙。农民。系原告常某甲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常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 艳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马登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