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丁茹云与俞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茹云,俞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77号原告丁茹云,经商。委托代理人成金星、盛俏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百松,经商。原告丁茹云诉被告俞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茹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