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富与张建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孙富。被告张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富与被告张建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建超已将工资结清,故原告孙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卫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