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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富与张建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孙富。被告张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富与被告张建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建超已将工资结清,故原告孙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卫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