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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执字第200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与叶县神路综合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叶县神路综合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执字第2006-10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国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县神路综合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国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申请执行叶县神路综合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县神路综合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本息叁拾叁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玖分(335555.59元),本息已结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叶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亚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