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82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冬林,脱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2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冬林,女,汉族,甘肃省电视厂职工,住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脱永红,男,汉族,金城机械厂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冬林之夫。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冬林、脱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张冬林偿还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15000元,利息56341.56元,合计171341.56元,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65000元及利息56341.56元,共计121341.56,如果张冬林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法院拍卖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民乐街党校二号家属楼1-401号房屋(房产证号永房权证私字���30**号)一套,用于清偿债务;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863.5元。因义务人张冬林、脱永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冬林、脱永红在金融机构存款175703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757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