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沐川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16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郭洪均,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9日,四川省仁寿县人。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期间,原、被告在成都认识。2004年,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酗酒、赌博恶习,但原告因已与被告同居,相信以后被告会在婚姻中改正,便于2006年2月27日在沐川县富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9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某,现年8岁。婚后,原、被告住在原告娘家(沐川县富和乡宋村村1组)。2011年1月之后至今因儿子读书,原、被告租房居住在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125号(县委宿舍)。2014年开始被告多次去成都,初期出去还能打电话回家,自2014年3月后,被告开始不回家了,也疏于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生疑去成都,发现被告住处有异常的用具,经打听原告才知道是吸毒用具。2014年5月被告回沐川,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整天睡觉,精神不振,不尽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并于2014年5月3日签了离婚协议。但被告不去民政机关,致离婚不成。2014年9月21日,原告又去成都发现被告仍然吸毒。为此,原、被告吵闹。在此情况下,原告于次日即9月22日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石羊派出所报案,报案后被告立即逃离。公安民警收去了被告全部吸毒用具。被告逃离后至今未归。被告不但恶习不改,反而染上吸毒的违法行为。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致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儿子杨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杨某某抚养费1500元至杨某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长时间没有回过家,且无法与被告联系,现暂不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被告杨某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杨某于1998年在成都相识,并于2004年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2月27日,原、被告在沐川县富和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曾于2014年5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2014年9月22日12时53分,原告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羊派出所报警称:在家中发现吸毒工具。石羊派出所处警情况为:邱某某举报杨某在家中吸毒,杨某本人已逃跑。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婚生子杨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成都石羊派出所接(报)警登记表、沐溪镇三观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为此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被告现外出长期不回家,也不与家人联系,未尽到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法庭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子杨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生活习惯,原告主张小孩随其生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某随原告邱某某生活。本案诉讼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禄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