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4-19
案件名称
李显华、罗巧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显华;罗巧云;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55号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显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巧云(系李显华之妻),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维洲,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锐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安,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 法定代表人丁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李显华、罗巧云、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因生命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显华及其与上诉人罗巧云的委托代理人尹维洲,上诉人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赵德安、被上诉人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李显华、罗巧云之子李铿生前系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四年级(3)班学生。2013年6月9日,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因端午节调休,安排学生上学。下午4时10分,学校放学后,李铿与同学阮锐、表弟徐冲三人相约,从学校垃圾池通道钻出,到陈盖伯水库玩耍。李铿在水库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因而成讼。 另认定:陈盖伯水库属小一型水库,由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管理。李显华、罗巧云于2004年在金山××大道××号建造私房一栋。李铿出生于农历2003年5月20日,户籍登记为2003年5月20日,实际出生日期为公历2003年6月19日。李铿死亡后,因打捞尸体,李显华用去打捞费用10,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垃圾池虽建有铁门,但在放学时打开后无人管理,致使李铿从垃圾池通道钻出后到水库玩耍时不幸溺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虽是陈盖伯水库的管理人,但陈盖伯水库是为了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之需要而建,其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李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显华、罗巧云应履行监护职责,但其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核,李显华、罗巧云因其子李铿死亡的损失:死亡赔偿金416,800元、丧葬费17,589.50元、打捞费10,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44,789.50元,由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按20%赔偿88,957.90元。同时,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还应赔偿李显华、罗巧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显华、罗巧云损失98,957.90元;二、驳回李显华、罗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显华、罗巧云及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显华、罗巧云上诉称:一、大冶市金山店人民政府是陈盖伯水库的管理者,应充分预见到水库的高度危险性,而其未履行完全防范措施,警示标志、护栏或管理人员都没有,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在安全保卫、教学设施有明显疏漏,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对李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上诉称:一、原审遗漏重要的案件当事人,即与李铿一起去游泳的同学阮锐和李铿的表弟徐冲;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铿死亡的原因力比例没有查清,原审判决认定学校应履行对死者的监护职责违背法律规定;三、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自身过错非常明显,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的行为也不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针对李显华、罗巧云的上诉,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答辩称:1、2013年6月9日是国务院规定的端午节调整上班时间,组织学生上课符合法律规定;2、李铿的姨妈没有接到受害人,其既未与学校老师联系,也未及时报警,李显华、罗巧云也一样,充分说明李显华、罗巧云及其姨妈对受害人离开校园是放心的;3、受害人不是不慎坠入水库身亡,而是本人跳入水库身亡;4、学校的设施未导致受害人死亡,其死亡也并非在校内,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显华、罗巧云称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事实佐证,不能采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针对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的上诉,李显华、罗巧云口头答辩称:学校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口头答辩称:针对李显华、罗巧云的上诉,水库不是高危行业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水库不允许游泳,这是常识,不需要警示标识,其并无过错;水库是为当地居民生活之需,政府无营利,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不应承担责任;事发时水库正在施工,管理权并未移交政府。针对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的上诉,由于学校未将政府列为被上诉人,对其上诉不予答辩,但学校认为政府对水库有管理职责是错误。请求驳回对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中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结合诉辩双方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本案是否遗漏了必要的案件当事人;二、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三、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作如下评述: 一、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必要的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虽然阮锐、徐冲是与死者李铿相约去水库玩耍,但并无证据证实李铿的死亡与阮锐、徐冲有关,且同学一起去水库玩耍并不属于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形。故阮锐、徐冲并非本案必要的案件当事人。 二、虽然李铿出事地点并非是在校内,出事时间也是在学校放学之后,但学校应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应建立中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由于学校在安全工作保障方面存在漏洞,即放学时垃圾通道的铁门未关闭,导致李铿等三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从该通道擅自离校,且学校也未真正落实中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最终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本次事故。故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的问题。因学校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保护的职责,该行为与李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该行为直接所致。根据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原审判决认定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系陈盖伯水库的管理者,水库作为存在一定危险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架设一定的警示标志,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管理等。虽然陈盖伯水库是为了当地居民生活之需而建,属公益事业,但并不能免除其管理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故发生时,陈盖伯水库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无必要的保护措施,且出事时,陈盖伯水库属整改施工期间,现场也无专人进行安全防范。故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作为公益事业的管理者,同时结合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本院综合认定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李铿的死亡对李显华、罗巧云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本院酌情认定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赔偿李显华、罗巧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裁判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赔偿李显华、罗巧云各项损失98,957.90元; 二、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赔偿李显华、罗巧云各项损失49,479元; 四、驳回李显华、罗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2元,由李显华、罗巧云负担5,298元,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负担2,274元,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负担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02元,由李显华、罗巧云负担5,298元,大冶市金山店铁矿学校负担2,274元,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负担1,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威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审判员 邵成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