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松炎诉武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炎,武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张松炎,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帅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炎诉被告武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松炎负担。审判员 何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尚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