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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国应与王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应,王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陈国应,男,住安县。被告王远平,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应诉被告王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应在210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应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陈国应负担。审判员  胡媛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