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魏坡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魏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A区建桥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伟,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魏坡。委托代理人贾明伟,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梅林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渡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36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梅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红宇,被申请人魏坡的委托代理人贾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林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并未在2013年清明节加班,且其为自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载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魏坡答辩称:魏坡不服仲裁裁决并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已确定开庭审理时间,请求驳回梅林公司的申请。魏坡为证明其已提起诉讼,向本院举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传票一份,梅林公司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劳动者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对于梅林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渡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369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