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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小龙,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乐周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信友,男,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40元,由原告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巫旭晖 人民陪审员  洪毅茹 人民陪审员  刘秀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