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张波、崔全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李玉梅。被申请人:张波。被申请人:崔全新。被申请人:张倩。担保人:孔德有。申请人李玉梅因被申请人张波欠其借款逾期未还,被申请人崔全新、张倩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责任,于2015年2月5号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6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担保人李海霞自愿以房产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担保人李海霞、孔德有自愿以房产证号为济字第××号、20××71号房产,侯明瑞自愿以房权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翟永浩自愿以房权证号为阜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崔全新、张倩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等。二、查封担保人李海霞房产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担保人李海霞、孔德有房产证号为济字第××号、20××71号房产,侯明瑞房权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翟永浩房权证号为阜字第××号房产,允许使用,不准过户、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立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