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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委托代理人邵天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某某15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