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