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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与平山县人民政府林业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平山县人民政府,弓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号原告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诉讼代表人王保平。诉讼代表人马贵祥。诉讼代表人常文艺。诉讼代表人赵海军。诉讼代表人苏海成。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第三人弓树平(又名弓素平),男,约45岁,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不服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弓树平颁发冀平林政字(2010)第000126号林权证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尹新国审 判 员  焦国才人民陪审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