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与平山县人民政府林业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平山县人民政府,弓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号原告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诉讼代表人王保平。诉讼代表人马贵祥。诉讼代表人常文艺。诉讼代表人赵海军。诉讼代表人苏海成。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第三人弓树平(又名弓素平),男,约45岁,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不服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弓树平颁发冀平林政字(2010)第000126号林权证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古月镇井沟村137名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尹新国审 判 员 焦国才人民陪审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