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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骆灿辉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灿辉,杨胜民,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骆灿辉,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杨胜民,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骆灿辉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灿辉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民的银行存款计132929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筱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