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凤英、朱郡与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朱郡,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刘凤英,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朱郡,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吴飞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英、朱郡诉被告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简称蚌埠水晶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郡及原告刘凤英、朱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学金,被告蚌埠水晶城的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凤英、朱郡诉称:刘凤英、朱郡分别系朱贵成妻子、儿子。朱贵成在蚌埠水晶城从事电工工作,2014年5月27日,朱贵成在工作中因换浴池灯泡触电死亡。2014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蚌埠水晶城一次性赔偿刘凤英、朱郡530000元,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60000元。协议签订后,蚌埠水晶城仅支付220000元,剩余赔偿款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协议支付赔偿金310000元、违约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蚌埠水晶城辩称:1、朱贵成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我方对赔偿事实予以认可,但由于我方客观经济情况,要求对赔偿款项分批分期给付;2、对方主张60000元违约金数额过高,应该以3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刘凤英、朱郡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刘凤英、朱郡的身份证,蚌埠水晶城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刘凤英、朱郡分别系朱贵成的妻子、儿子;3、死亡证明书,证明朱贵成于2014年5月27日死亡;4、协议书,证明朱贵成死亡后,原、被告之间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前向原告现金支付53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支付违约金60000元。蚌埠市水晶城对刘凤英、朱郡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协议中的违约金认为过高。蚌埠水晶城向本院提交了收据2份,证明朱郡收到赔偿金220000元。刘凤英、朱郡对蚌埠水晶城所举证据无异议,认为220000元已在起诉时扣除。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对证据的确认,本案查明如下事实:刘凤英、朱郡分别系朱贵成妻子、儿子。朱贵成在蚌埠水晶城从事电工工作,2014年5月27日,朱贵成在工作中因换浴池灯泡触电死亡。2014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蚌埠水晶城一次性赔偿刘凤英、朱郡530000元,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60000元。协议签订后,蚌埠水晶城仅支付220000元,剩余赔偿款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60000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应该以3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凤英、朱郡支付赔偿金310000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370000元,直接打入朱郡账户,账号62×××2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蚌埠胜利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被告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是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经过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经过予以适当减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