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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荣诉被告鄂托克旗广源石膏厂硅石矿、石进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荣,鄂托克旗广源石膏厂硅石矿,石进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孙建荣。被告鄂托克旗广源石膏厂硅石矿。被告石进儒。本院原告孙建荣诉被告鄂托克旗广源石膏厂硅石矿、石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了结,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孙建荣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4601元,由原告原告孙建荣负担。审 判 长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赵 倩 玉代理审判员 边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永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