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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商初字第0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石峰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石峰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初字第0536-1号原告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车站北路302号。法定代表人朱伯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邵艳,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峰光。委托代理人陆小芳,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峰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峰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石峰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