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立新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立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206号罪犯刘立新,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塔市驿镇小渡口村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岳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刘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缴纳)。200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03年1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6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7分。2013年12月,因被评为生产能手;2014年8月,因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取得职业培训证,奖考核分5分。华容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新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