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委托代理人牛宏伟,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纪峰审判员 郝本东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