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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委托代理人牛宏伟,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纪峰审判员  郝本东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