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张会军、郭其刚、李孝伟、李佃来、刘虎、李忠盟、闫玉臣与被执行人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亮、张会军、郭其刚、李孝伟、李佃来、刘虎、李忠盟、闫玉臣,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张会军、郭其刚、李孝伟、李佃来、刘虎、李忠盟、闫玉臣被执行人吴国,男,34岁,汉族,住鲁权屯镇郑庄村。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49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国存款19331元至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新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