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张会军、郭其刚、李孝伟、李佃来、刘虎、李忠盟、闫玉臣与被执行人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亮、张会军、郭其刚、李孝伟、李佃来、刘虎、李忠盟、闫玉臣,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张会军、郭其刚、李孝伟、李佃来、刘虎、李忠盟、闫玉臣被执行人吴国,男,34岁,汉族,住鲁权屯镇郑庄村。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49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国存款19331元至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新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