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XX晶赵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晶,赵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XX晶,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继玲,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晶诉被告赵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晶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晶撤回对被告赵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